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1年2月13 日在松 江区党校召开,受董事长Mr.ThanakornSeriburi 李绍祝先生 委托,会议由李关生副 董事长主持。出席大会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229名,代表股份577459445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85.38%其中:B股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33名,代表股份692682股, 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以现金置换尚未摊销的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余额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审议事项属关联交易,在进行表决时,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即正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饲料公司、上海市松江区畜 禽公司作为关联方应回避,上述三家发起人股东所代表的股份573345696股不具有表 决权,不计入表决结果;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 4113749股。
    经表决,同意的408608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 表股份的99.3276%,反对的200股,无效票27460股 其中B股16600股 。
    2、《关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弥补历年亏损的议案》。
    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所代表股份577459445股。
    经表决,同意的57743178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所 代表股份的99.9953%,反对的200股,无效票27460股 其中B股16600股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吕红兵律师和陈毅敏律师出 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参加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与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公告所列示的内容完全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备查文件: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关于上 海大江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