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7月4日,公司收到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商资批[2005]1189号),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公司已于2004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做了提示性公告,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松江县饲料公司和上海市松江县畜禽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2.39%的国有股权即28667.2848万股股权,以21241.08万元转让给绿庭(香港)有限公司。
    二、本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仍为67630.5696万股,其中绿庭(香港)有限公司持有28667.2848万股,占总股本的42.39%。
    此次股权转让需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收购的事宜尚在办理之中,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手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
    特此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