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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5 证券简称:*ST大江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4年年会)决议公告
2005-06-10 打印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次股东大会(2004年年会)于2005年6月9日在松江区党校召开,会议由雷黎光董事长主持。出席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8名,代表股份291,733,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362%[其中: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9人,代表股份289,883,258股,占A股总股份比例的87.9572%,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9名,代表股份1,849,827股,占B股总股份比例的0.533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的291,606,31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567%[其中:A股289,882,01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97%,B股1,724,29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3.2141%];反对的83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2%[其中:A股83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2%];无效票125,9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431%[其中:A股412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1%,B股125,528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6.7859%]。

    2、《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的291,606,31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567%[其中:A股289,882,01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97%,B股1,724,29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3.2141%];反对的83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2%[其中:A股83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2%];无效票125,9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431%[其中:A股412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1%,B股125,528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6.7859%]。

    3、《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04年度税后净利润为-216,078,737.5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83,100,668.40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99,179,405.98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子公司)127,616.63元,提取法定公益金(子公司)8,027.25元,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外合资子公司)100,013.21元,未分配利润为-599,415,063.07元。因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亏损,2004年度不分配股利或红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表决,同意的291,572,706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452%[其中:A股289,881,207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94%,B股1,691,49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1.4410%];反对的1,63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5%[其中:A股1,63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5%];弃权的32,8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112%[其中:B股32,8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1.7731%];无效票125,9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431%[其中:A股412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1%,B股125,528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6.7859%]。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度审计费用和聘用200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04年度,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审计费用为48万元,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费用为40万元,此外公司承担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约2万元。

    2005年度,公司继续聘用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境内审计事务所,继续聘用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公司境外审计事务所。

    经表决,同意的291,604,81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562%[其中:A股289,882,816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99%,B股1,721,99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3.0898%];反对的30股[其中:A股30];弃权的2,3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7%[其中:B股2,3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1243%];无效票125,9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431%[其中:A股412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1%,B股125,528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6.7859%]。

    5、《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的291,606,30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567%[其中:A股289,882,001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97%,B股1,724,29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3.2141%];反对的835股[其中:A股835,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2%];弃权的10股[其中:A股10股];无效票125,9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431%[其中:A股412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1%,B股125,528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6.7859%]。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关于经营范围的内容为:家禽、家畜、水产的良种繁育、饲养和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食品的生产和加工;食品的进出口(凭许可证经营);畜禽机械、饲料机械、兽药、畜禽疫苗、生物制药、医疗器械(限于医用透明质酸钠)及花卉肥料的生产;餐饮业;道路货物运输;销售自产产品。

    经表决,同意的291,607,115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569%[其中:A股289,882,816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99%,B股1,724,29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3.2141%];反对的30股[其中:A股30];无效票125,9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431%[其中:A股412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1%,B股125,528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6.7859%]。

    7、《关于上海市松江县饲料公司和上海市松江县畜禽公司向绿庭(香港)有限公司转让国有股份的议案》

    同意上海市松江县饲料公司和上海市松江县畜禽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17200.3709万股和11466.9139万股转让予绿庭(香港)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0.74095元/股,转让金额为212,410,755.83元。

    经表决,同意的291,607,117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569%[其中:A股289,882,818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9.9999%,B股1,724,299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93.2141%];反对的28股[其中:A股28];无效票125,940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431%[其中:A股412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0.0001%,B股125,528股,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的B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6.7859%]。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施念清律师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新议案的提议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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