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5年4月4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349号),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公司已于2004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做了提示性公告,现对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松江县饲料公司和上海市松江县畜禽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200.3709万股和11466.9139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绿庭(香港)有限公司。
    二、本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仍为67630.5696万股,其中绿庭(香港)有限公司持有28667.2848万股,占总股本的42.39%,该股份属非国有股。
    此次股权转让价格,按双方于2004年11月13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执行,即转让价格为0.74095元/股,转让金额为212,410,755.83元。
    此次股权转让需报中国商务部批准和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收购的事宜尚在办理之中,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手续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
    特此公告
    
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