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1995年年会)于1996年5 月 22日下午在上海市松江县城内公司总部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 439689090股,占总股本512352800股的85.82%。
    经大会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普通决议
    1、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2、批准《一九九五年度业务报告》;
    3、批准《一九九五年度财务决算和一九九六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批准《一九九五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年度净利润198895793.73元,上年未分配利润42351442.95元,提取10%法定 公积金(含子公司)21704 360.67元,提取5%公益金(含子公司)10553563.45元, 提取任意公积金5000万元,子公司提取职工奖福基金530874.46元, 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2元(含税,B股现金红利按股东大会决议日之后的下一营 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现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发放), 计 102470560元,年末未分配利润55987878.10元。分红派息日期另行公告;
    5、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6、批准申请增加“餐饮业、设备安装、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诊断试剂、 汽车运输和汽车修理”等经营范围;
    7、批准将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的任期延长到第五次股东大会(1996年年会)。
    二、特别决议
    1、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1996-2000年发展计划纲要,决定投资计划和筹资 方案;
    2、 批准因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和股本结构变化而相应修改《上海大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条。
    松江县公证处公证员杨生泉、顾海元到会公证,认为本次会议和通过的决议是 合法的、有效的。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马仁俊谨启
    199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