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24日做出的(2001)辽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2003年6月25日本公司与迈凯乐株式会社、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大厦”)、迈凯乐综合开发株式会社签订的《转让合同》之规定,本公司于2003年6月22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2001年10月本公司起诉国贸大厦,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8亿元人民币,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一案的起诉(上述事项请分别详见2003年6月26日及2001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公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91万元,由本公司承担45.5万元,其余45.5万元返还本公司。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