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的规定,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穆铁虎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2年3月25日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02年3月25日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2002年3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监事会2002年3月25日监事会决议;
    6、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的。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 告。所有议案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0名, 代表股份数120,587,34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267,016,905股的45.16%, 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大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见证,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穆铁虎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