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将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下称国贸大厦)投资损失一案, 日前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 本)》第7.4.2条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公告如下:
    国贸大厦系本公司与日本迈凯乐株式会社于1994年9 月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公 司,该公司注册资本最初为3亿元人民币,2000年7月增资调整为5亿元人民币,中日双 方所占比例为3:7,本公司占30%。自98年9月国贸大厦开业至2000年末,该公司每年 给本公司带来的投资亏损分别为220万元、2000万元、980万元。本公司认为, 由于 国贸大厦的重大过失,给本公司投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本公司据此向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起诉,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在合资公司工程建设之初,国贸大厦没有履行合理控制工程费用支出的义务, 导致其他相关人从合资公司非法获利。
    2、在合资公司工程建设之中,国贸大厦指使其他公司与清水建设株式会社签订 一系列合同、确认书等的过程中,侵害了本公司的财产权利。
    3、在合资公司工程建设完毕之时,由于国贸大厦没有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管 理监督,使合资公司的工程费用激增,结果导致合资公司工程建设与设备质价不符。
    综上,正是由于国贸大厦的重大过失,造成工程建设费远远超出《建设工程合同 书》约定价格,导致本公司在合资公司的投资权益、 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 利受到其他相关人的持续性的、恶意的侵害,给本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 本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国贸大厦赔偿经济损失1.8亿元人 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辽宁省高院已受理了此案,并于2001年10月16日第一次 开庭审理。目前此案正在辽宁省高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