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股票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现将有关派发事宜公告如下:
    一、除权登记日:1994年4月8日。凡该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票持有者,有权享有现金红利。
    二、派发办法:本次现金红利的派发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新办法执行。
    1、社会个人股持股者现金红利的派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的“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中央结算系统组织实施,时间为5月16日至27日,共10个交易日。具体办法详见上交所颁布的《现金红利权交易办法》。
    2、法人股持股者持购股原始凭证、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身份证,内部职工凭托管凭证及身份证到本公司南六楼领取。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联系电话:3643215
    
大连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