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25日在大连市中山区 青三街1号公司南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7 人 , 代表股份 113601772股,其中国家股94978000股,因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涉及与关联方解除协议, 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公司控股股东回避表决,故实际表决股份 18623772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226159791股的8.23%,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董事会关于公司独资兴建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项目的报告, 并就如 下事项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大商新生活超市项目的事项
    同意股数18623772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大商新玛特超市项目的事项
    同意股数18623772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大商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事项
    同意股数18623772股,占出席会议代表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有关上述三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司2000年11月18日和2000年12月9 日刊登 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天勤律师事务所金黎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北京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