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5年7月15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签署《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合资合同》(详见2005年7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相关公告)。
    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股权变动事项下发国资产权〔2005〕1006号《关于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持股单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详见2005年9月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相关公告)。
    近日本公司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获悉,2005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股权变动事项下发证监公司字[2005]105号《关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经审核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报送的《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国证监会对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ОО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