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三初字第8号应诉通知书,就沈阳鹏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情况
    诉讼机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被反诉人):沈阳鹏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人):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2、诉讼原因
    2003年1月本公司与沈阳鹏利广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鹏利)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承租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8号的包括沈阳鹏利广场A、B座部分及物业周边附属设备设施,租赁期限为20年,年租金为2818万元人民币,其中A座1560万元,B座1258万元。
    2003年6月16日,沈阳鹏利将A座部分物业交付给本公司,双方签署了《移交确认书》,本公司亦支付了A座物业的租金。原告称截止本诉状提出之日,本公司尚拖欠A座5个月的租金616.5万元。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03年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到期租金人民币616.5万元及其滞纳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租赁房产内被拆除的全部电梯和设施;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其擅自建造的西侧连廊;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的相关情况
    接到辽宁省高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本公司为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已向辽宁省高院提起反诉。
    由于沈阳鹏利违约在先,一楼三个临街档口至今没交接,给本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多方面负面影响;同时沈阳鹏利A座物业存在大量瑕疵,又拒不履行维修义务,使本公司正常营业得不到保障,造成经济损失达50万元。故本公司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
    (2)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
    本反诉请求辽宁省高院已受理。
    四、本公司无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三初字第8号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讼状》;
    3、《反诉状》;
    4、本公司与沈阳鹏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