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本公司接到子公司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转送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辽民初字第6号关于日本清水建设株式会社诉国贸大厦拖欠工程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案的受理及判决情况
    2000年10月25日日本清水建设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清水建设”)就本公司之子公司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大厦”)拖欠工程款一事,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2001年3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公告)。2004年12月29日辽宁省高院送达(2000)辽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国贸大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清水建设垫付的各种费用人民币973,257.58元;
    2、清水建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国贸大厦多支付的工程款9,380,841.00美元;
    3、清水建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国贸大厦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费用5,554,388.00美元;
    4、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万美元,保全费18.5万美元,合计55万美元,由清水建设负担54.6万美元,由国贸大厦负担4000美元。反诉费人民币646,237.96元,由清水建设负担。本诉鉴定费36.3万美元,双方各负担50%,即18.15万美元。反诉鉴定费人民币400万元,双方各负担50%,即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关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日本清水建设株式会社
    被告: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2、诉讼案概述:
    国贸大厦系本公司的子公司,1995年1月1日注册成立。1996年1月国贸大厦与清水建设签订《大连国际商贸大厦建设工程合同书》。1998年8月,清水建设将部分完工工程交由国贸大厦使用,国贸大厦向清水建设支付工程款11,550万美元。在清水建设未按合同约定提交“金额明细书”给国贸大厦进行工程结算认可的情况下,单方向国贸大厦主张所谓1.54亿美元“概算金额”,且由于清水建设设计、施工的斑疵和缺陷,导致国贸大厦工程出现诸多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使双方无法就国贸大厦工程的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2000年10月19日清水建设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贸大厦支付工程款70,404,546.08美元及434,989,606.00日元。2000年12月18日国贸大厦提起反诉。
    辽宁省高院受理此案后,委托东北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的全部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2001年3月14日、2004年10月19日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三、备查目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辽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