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0月28日在公司本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602.825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869万股的42.4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魏立平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受让新佳园房地产(武汉)有限公司95%股份的议案:
    同意5202.825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2.86%;反对4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7.14%;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了【闽君立(2002)非字第077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审议的议案已依法定程序通过。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