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否决提案的情况: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州市财政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受让芜湖双金锯业科技有限公司70%股份和新佳园房地产(武汉)有限公司95%股份的议案后,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上述项目进行考察,考察结果认为:上述拟收购的股权资产状况优良,项目具有可行性,收购上述股权会对公司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但考虑到东百集团去年经营亏损,目前两项收购项目涉及资金较大,控股股东建议公司应充分考虑用自有流动资金收购以上股权可能会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带来的资金压力,要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现有的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分析,确认在不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收购上述两项股权。基于以上原因,公司控股股东福州市财政局否决了上述议案。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州市财政局已与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将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188.0782万股转让给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报批中),并委托该公司代为行使上述该转让的股份表决权;本公司董事长李非列先生(在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任董事长)系本次股份出让方深圳市旭哺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因此该项股份转让交易属关联交易;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受让深圳市旭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芜湖双金锯业科技有限公司70%股份的议案时,关联人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福州市财政局委托代为行使的1188.0782万股股份表决权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3日在公司本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202.695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869万股的39.4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魏立平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否决了关于受让芜湖双金锯业科技有限公司70%股份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州市财政局已与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将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188.0782万股转让给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报批中),并委托该公司代为行使上述该转让的股份表决权;本公司董事长李非列先生(在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任董事长)系本次股份出让方深圳市旭哺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因此该项股份转让交易属关联交易;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受让深圳市旭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芜湖双金锯业科技有限公司70%股份的议案时,关联人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福州市财政局委托代为行使的1188.0782万股股份表决权回避表决,故参与该议案表决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表决权总数为4014.6171万股。
    同意5.503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0.14%;反对4009.113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86%;弃权0股。
    (二)审议否决了关于受让新佳园房地产(武汉)有限公司95%股份的议案:
    同意5.503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0.11%;反对5197.19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89%;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了〖闽君立(2002)非字第057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1年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两项议案均未依法定程序通过。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