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经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 审核,对廖明舜先生、 郭其友先生担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提 出异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股东年会于2002年6月28 日在福州西湖大酒 店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6人 , 代表股份数量为 5248 .958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200.869万股的39.76%,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李非列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1年工作报告
    同意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4%;反对3. 38万股;弃权0 万股。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1年工作报告
    同意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4%;反对3. 38万股;弃权0 万股。
    3、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2年工作计划
    同意5214.11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34%;反对3.38万股;弃权31. 46万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财务报告
    同意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4%;反对3. 38万股;弃权0 万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计公司2001年净利润-5943.68万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2323.24万元, 期 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620.44万元,待以后年度弥补,因此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 分配。
    同意5210.48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27%;反对7.01万股;弃权31. 46万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2 年审计单位 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4%;反对3. 38万股;弃权0 万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同意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4%;反对3. 38万股;弃权0 万股。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
    同意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4%;反对3. 38万股;弃权0 万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4%;反对3. 38万股;弃权0 万股。
    10、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数的99.94%;反对3. 38万股;弃权0 万股。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东百集团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李非列先生,选举权数5249.5583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 100 .01%;
    2、魏立平先生,选举权数5249.4083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 100 .01%;
    3、戚振海先生,选举权数5249.4083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 100 .01%;
    4、毕德才先生,选举权数5241.74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99.86%;
    5、郑卫星先生,选举权数5245.47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99.93%;
    6、郁义鸿先生,选举权数5241.84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99.86%;
    7、朱榕女士,选举权数5242.09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99.87%。
    (三)本次会议以记名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东百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廖明舜先生,选举权数5245.32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99.93%;
    2、郭其友先生,选举权数5245.32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99.93%。
    (四)本次会议以记名累积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东百集团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1、王水金女士,选举权数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99.94%;
    2、李琦女士,选举权数5245.578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选举权总数的99.94%。
    施敏秀女士经公司第八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做为职工代表担任东百 集团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 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1年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和规范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全部议案均 已依法律程序通过。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的本次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5、公司第八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