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州市财政局榕财国资(2001)第1894号文通知,根据本公 司第一大股东福州市财政局于2001年12月20日与深圳市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 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金达到 75%时,转让方将所转让的国家股委托受让方管理。现受让方已支付转让金达到75%, 福州市财政局以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所有者的身份,将所持有的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2640.1738万股 占本公司股本总额20% 股权委托 深圳市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1年12月20日始至股权变更 过户之日止。委托管理期限内,深圳市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福州市财政局行使 股东权利义务,可提议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 并通过董事会任命深圳市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派人员担任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深圳市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对福建 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重大资产买入、转出必须经合法中介机构评估,并报 福州市国资局确认同意后实施;对向其他法人、组织提供借款担保、对外投资、发 行债券、实施增发及配股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征得福州市财委、福州市国资局同意。
    特此公告
    注:
    1、备查文件:福州市财政局榕财国资(2001)第1894号文。
    2、关于国有股股权转让事宜公告本公司于2000年12月2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 报》。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