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州市财政局榕财国资(2001)819 号《关于福建东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依据福州市财政局榕财国资 (2001)819 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竞价规则》, 现将有关国有股股权转让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州市财政局于2001年6月20 日分别与受让方深圳市飞 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钦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书》 。本次股份转让数量为5197.19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9.37%,转让价格总额为人民 币19200万元整。其中: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3828.252万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29%,转让价为人民币14140万元整;深圳市钦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受让1368 .9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0.37%,转让价为人民币5060万元整。
    二、受让方简介:
    1、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控股、参股形式在生物工程、 信息 技术、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从事战略投资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3 亿 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生物工程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的实业、国 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信息咨询等。
    2、 深圳市钦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策略性投资银行业务的大型专业 投资顾问机构,是连接项目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中间媒介。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项目推荐与评估、项目融资、政策咨询、战略管理、税务咨询、 企业改制、企业重组等。
    三、本次《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 当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转让 金达到75%时,福州市财政局对所转让的国有股委托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 理,该公司将按《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按合法程序入主本公司。
    四、本次《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福州市财政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五、本次股份转让生效后,本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股份转让生效后,本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 变动。
    七、备查文件:
    1、福州市财政局榕财国资(2001)819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 家股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2、《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竞价规则》。
    本公司将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待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再予正式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