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2000年股东年会),于2001年6 月13日在福州西湖大酒店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89人,代表股份5977.8545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5.2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采取逐项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公司董事局200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5965.754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反对0万股;弃权12.1万股。
    二、公司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5965.754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9.8%;反对0万股;弃权12.1万股。
    三、公司董事局2001年度工作计划;
    同意5977.854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四、公司2000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5977.854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五、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计公司2000年度实现净利润7484282.63元,分别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共计2242387.47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33401677.08元, 期末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38643572.24元,经公司董事局研究决定,以2000 年末 股份总数13200.86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共计派发红利13200869.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5442703.24,结转下一年度。
    同意5977.854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5977.854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江日华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