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州市财政局于2001年12月20日以协议转让方式,分别与深圳市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舟公司)、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尚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书》,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分别转让2,640.1738万股给钦舟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转让1,188.0782万股给飞尚公司(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转让价格为3.6943股/元,转让总价款为14,142.71万元(相关董事会公告详见2001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报》)。
    日前,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5)1497号《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福州市财政局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5197.192万股中的2,640.1738万股转让给钦舟公司、1,188.0782万股转让给飞尚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后,钦舟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640.173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飞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188.078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二、2005年12月19日福州市财政局分别与福州庆隆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华港投资有限公司签定了《股份转让合同书》。根据转让合同,福州市财政局将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368.94万股转让给上述两家公司(详见2005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该项股份转让目前正在报批过程中,待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后,福州市财政局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相关股份正在办理审批和过户手续,本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