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股 票 代 码:600693
    上 市 地 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州市财政局
    住 所:福州市
    邮 编:350001
    电 话:0591---83334200
    传 真:0591---8333420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 署 日 期:2005年12月21日
    特 别 提 示
    一、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的签署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福州市财政局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福州市财政局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出让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政局、出让方 指 福州市财政局
    收购人、受让方 指 福州庆隆投资有限公司
    福州华港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百集团、转让企业 指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庆隆公司 指 福州庆隆投资有限公司
    华港公司 指 福州华港投资有限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福州市财政局
    住所:福州市乌山支路34号
    联系电话:0591---83334200
    负责人:汤森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东百集团51,971,920股,占总股本的39.37%,为东百集团控股股东,股权性质为国家股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5年12月19日与庆隆公司、华港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书》,向上述二家公司分别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东百集团5.77%、4.6%股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01年12月20日与深圳市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书》,向上述两家分别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东百集团20%、9%股权,该项转让事项已报国资委正在审批中。
    3、本次股份转让变动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东百集团股份,东百集团性质由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民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庆隆公司、华港公司受让的国家股股份性质由国家股变动为社会法人股。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1) 出让方:福州市财政局
    (2) 受让方:福州庆隆投资有限公司
    福州华港投资有限公司
    2、转让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双方有关股份转让的权利和义务均通过本合同予以确定。
    3、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本次股份转让数量为1368.94万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10.37%,其中:向庆隆公司转让国家股761.70万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5.77%;向华港公司转让国家股607.24万股,占东百集团总股本的4.6%。
    4、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3.6943元/股,股份转让价总额为5057.275万元,其中:庆隆公司支付人民币2813.9483万元,华港公司支付人民币2243.3267万元。
    5、付款时间及方式:
    (1) 受让方应在《股份转让合同书》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出让方支付75%首批转让价款。
    (2) 《股份转让合同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生效后,受让方二十天内付清其余全部受让款。
    6、协议签订时间及生效条件:
    (1) 协议签订时间:2005年12月19日。
    (2) 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合同书》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7、特别条款:
    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达到75%时,受让方经东百集团合法程序进入转让企业。
    8、违约责任:
    若受让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支付受让股款项,则出让方有权向受让方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加收未付款的利息,全部受让股款应在合同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则《股份转让合同书》自动失效,受让方所预付的转让金作为违约金收归出让方。
    四、出让方持有东百集团股份的基本情况
    1、出让方持有东百集团51,971,920股,占总股本的39.37%,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性质为国家股股份。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对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份转让前,经过多方比较等相关程序确定受让方,并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受让方符合条件。本次国家股权转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建设。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情况
    1、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对东百集团的负债,不存在担保或者损害东百集团利益的其他情形。
    2、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东百集团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福州市财政局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东百集团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五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涉及的《股份转让合同书》。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