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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G亚通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6-05-19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5月18日下午1时

    2、召开地点:上海市崇明县南门路178号天鹤大酒店四楼多功能厅召开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股份数为919964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9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取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996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996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和2006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1996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996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23754533.96元,按规定母、子公司分别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为4554565.19元,母、子公司分别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计4418434.86元,加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9242266.66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4023800.57元。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5年年末总股本2402585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送红股1股,结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996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附件1: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919964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附件2: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91996493股,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996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监事的议案》

    ①选举毛文龙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1996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②张正飞先生辞去监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919964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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