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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G亚通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5-11-28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下午13:00在上海市崇明县南门路178号天鹤大酒店四楼多功能厅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6267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72%。

    其中:(1)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3803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37%;(2)出席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07805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3%,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4%;(3)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3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56569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1.03%,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81%。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5人,监事2人及5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率
    全体股东        136267492   132149550    4094259      23683      96.98
    流通股股东       22464374    18346432    4094259      23683      81.67
    非流通股股东    113803118   113803118          0          0        100

    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议案表决情况
    1                        李慧英     555800           同意
    2                        蒋玉祥     309600           同意
    3                        刘继芳     259064           同意
    4      上海鹏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250000           反对
    5                        戚中行     243055           同意
    6                        张仙平     233521           同意
    7                        王洪波     203364           同意
    8                        刘建忠     193934           同意
    9                        吴臣方     182220           反对
    10                       施惠琴    1811032           同意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对价执行安排:

    公司除社会募集法人股股东以外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以2005年9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为计算基础,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4股股份的对价。公司社会募集法人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既不参与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在该等股份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崇明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亚通股份唯一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在所持亚通股份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的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亚通股份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48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曙范先生、叶宗林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沪震律(2005)见字第93号。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意见》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符合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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