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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G亚通 项目:公司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5-16 打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15日下午1时在上海市崇明县南门路178号天鹤大酒店四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数为72551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听取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所作的各项报告,经与会股东审议,采取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各项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2551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2551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和2003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同意72551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72551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方案按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16855125.97元,按规定母、子公司分别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为3197206.86元、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为3197206.86元,加上上年度结转的可分配利润21918824.45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2379536.70元。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2年年末总股本139039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送红股1股,结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同意72551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方案按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2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02年年末总股本139039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1股。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送股、转增股方案的实施,具体办理手续的方式另行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等2位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15日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03)证券见字第47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邵曙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七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3、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5、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五项议案,并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邵曙范律师

    20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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