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震律[2001]证券见字第82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邵曙范律师、苏万东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 了公司二零零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第七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4、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就有关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二零零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邵曙范律师
    苏万东律师
    20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