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7年3月1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及召开199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现就国家股东、 法人股东的配股权 转让事宜公告如下:
    经与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联系,国家股东、法人股东承诺在其可配部分1771.9 834万股中,愿意有偿转让1512万股配股权,剩余259.9834万股自行配足。据此, 社 会公众股东按10∶3比例进行配股外,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按10∶6 的比例从国家股 东、法人股东处有偿受让配股权,转配部分的配股价与非转配部分的配股价相同,配 股权转让价暂定为每股不低于0.20元。配股转让部分,以及由此而增加的部分,在国 务院没有作出规定前,暂不上市流通。
    本公告内容须提请4月22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和复审后实 施。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