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前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以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责任一案(详见2002年8月6日、7日《上海证券报》),作出以下判决:1、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偿还转贷款3487.571587万美元、转贷费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均按照转贷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给之日止,并扣除聚酯公司已归还的转贷费97.601295万美元、利息1127.170495万美元、逾期利息219.295062万美元);2、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00万元,由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万元,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25万元。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表示不服,准备上诉。同时,本着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将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如果造成损失,要求政府履行自府函(1993)70号文件承诺予以补偿。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