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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东碳 项目:公司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6-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25日下午2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权数2845.41万股,占公司总股权数的36.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起明先生主持,决议如下:

    一、审议批准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4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审议批准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4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审议批准2002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284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四、审议批准公司关于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的议案。

    同意284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五、审议批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284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六、审议批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酬的议案。

    同意272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6%;弃权120万股,反对0股。

    七、审议批准公司关于继续为下属全资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下属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提供三年期担保,具体额度为:都江堰分厂(现已规范登记为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1200万元;东碳二厂800万元;东碳三厂200万元。授权总经理办理有关手续。

    同意2708.6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5%;弃权16.8万股,反对120万股。

    八、审议批准公司关于在交通银行贷款转贷的议案。鉴于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自贡分行贷款160万元已经到期,同意公司继续用价值90万元面积2414.05平方米的公司办公楼、公司持有的川南高等级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0万股和四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15万股进行抵押和质押办理该笔贷款的转贷。授权总经理办理有关手续。

    同意2828.6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弃权16.8万股,反对0股。

    九、审议批准公司关于用东碳二厂土地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议案。鉴于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贷款2271万元已经逾期,同意公司用东碳二厂土地进行抵押办理有关转贷手续。该宗土地面积为20685.4499平方米,2003年4月2日经泸州天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泸自分评(2003)估字第031号评估,评估价值为1070.11万元,拟办理转贷金额1070万元。授权总经理办理有关手续。

    同意2828.6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弃权16.8万股,反对0股。

    十、审议批准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名称由“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董事长适时办理有关手续。

    同意284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同意284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调整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人数的调整和工作变动等原因,同意张维加、吴长军、胡滨、曹林中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284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关于监事会成员调整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工作变动等原因,同意郑永宏、陈显培、洪伟、何利广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同意2845.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选举李炜女士为公司监事

    同意2821.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弃权24万股,反对0股。

    选举周燕女士为公司监事

    同意2821.4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弃权24万股,反对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成都天作律师事务所肖兵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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