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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东碳 项目:公司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
2003-03-0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财政部于2002年10月17日以财企(2002)422号文件批复,同意将自贡市财政局(原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2208.2299万股转让给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详见2002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国家股转让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变,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58%,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法人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份转让概述

    自贡市财政局于1999年12月11日与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2208.2299万股(占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8.58%)转让给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18元,共计33,520,929.88元。

    二、股份转让前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变动表:

    1、股权转让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序         股 东 名 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号                                      (万股)     (%)
    1    自贡市财政局                       2208.2299    28.58     国家股
    2    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                    360.00     4.66     法人股
    3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40.00     3.11     法人股
    4    自贡市银河贸易公司                    240.00     3.11     法人股
    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121.20     1.57     法人股
    6    东方电器集团财务公司                  120.00     1.55     法人股
    7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    120.00     1.55     法人股
    8    自贡市邮电局                           60.00     0.78     法人股
    9    四川省烟草公司自贡分公司               60.00     0.78     法人股
    10   成都华能物资供销公司                   60.00     0.78     法人股
    2、股权转让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序         股 东 名 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号                                        (万股)     (%)
    1    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208.2299    28.58     法人股
    2    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                     360.00     4.66     法人股
    3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40.00     3.11     法人股
    4    自贡市银河贸易公司                     240.00     3.11     法人股
    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121.20     1.57     法人股
    6    东方电器集团财务公司                   120.00     1.55     法人股
    7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     120.00     1.55     法人股
    8    自贡市邮电局                            60.00     0.78     法人股
    9    四川省烟草公司自贡分公司                60.00     0.78     法人股
    10   成都华能物资供销公司                    60.00     0.78     法人股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法人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前六个月到本公告日未买卖本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

    四、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书、财政部财企(2002)422号《财政部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6日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转让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我局(原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就将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208.2299万股国家股转让给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份转让概述

    我局于1999年12月11日与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2208.2299万股(占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8.58%)转让给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18元,共计33,520,929.88元。

    2002年10月17日,经《财政部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相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422号)批准,我局将所持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2208.2299万股转让给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 股权转让后,我局不再持有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三、 我局及其关联法人、高级管理人员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6个月至本公告日,未持有和买卖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

    四、 我局不存在与其他人签署的正在生效或限制我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五、 我局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禁止或限制我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的事实。

    六、 本次股份转让款项,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

    七、 本次股份转让将按照法定程序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八、 备查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书》、《财政部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相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自贡市财政局

    2003年3月5日

     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受让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的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受让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受让过程

    自贡市财政局(原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9年12月11日和本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8.58%的国家股股权,共计2208.2299万股,以每股1.518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由于国家股股权转让尚需财政部批准,2002年3月18日经四川省财政厅财企(2002)29号文件批复同意,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2208.2299万股由本公司托管。

    2002年10月24日,本公司收到财政部财企(2002)422号文批复,同意自贡市财政局将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2208.2299万股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成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系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100001807452,法定代表人:曾泽忠。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该公司股东有:

    1、成都林凤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60%股权
    2、赵心利                             持有35%股权

    3、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5%股权

    公司营业范围:产业项目投资;开展企业重组、收购、兼并,投资方面的咨询服务;财务代理服务;计算机、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批发、零售计算机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仪器仪表;电脑创意设计。

    三、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及关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签署《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日之前6个月至本公告日未持有和买卖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流通股份。

    四、本公司与自贡市财政局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

    五、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托管协议》

    3、财政部财企(2002)422号文《财政部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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