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以下事项公告如下:
    1、经过积极协商,本公司2001年转让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3.3%股权的余款1128万元(详见2002年7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至2002年12月29日,成都金航实业有限公司已全部付清。
    2、公司于2002年12月获得中国机械工业质量体系认证中心颁发的GB/T19001-2000-ISO9001:2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1102Q10273R0L;北京军友诚信质量证有限公司颁发的GJB9001A-2001、GJB/Z9001A-2001标准《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2QJ10004R0L。
    3、本公司于2002年12月29日接到下属控股公司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的报告,称该公司诉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灯会门票款5,091,130.00元及利息一案(详见2001年7月28日、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及年报),已于2002年12月27日下午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91号、(2002)川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传真件)。内容如下:
    ①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223号、第28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自贡市邮政局对上述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贡市邮政局在承担保证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驳回自贡市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邮政局的其余诉讼请求。
    ②撤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223号、第2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贡市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票款2,669,545.32元。
    ③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自贡市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偿付票款2,738,179.32元及资金利息(自2001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起给付。
    本案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5,352.00元,由自贡市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63,211.20元,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21,605.60元,自贡市邮政局各承担10,535.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备查文件:
    1、银行进帐单;
    2、质量体系认证书;
    3、民事判决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