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4日,本公司收到《财政部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2]422号)。现对财政部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同意自贡市财政局(原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所持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208.2299万国家股,转让给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此次国家股转让完成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仍为7727.4499万股,其中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208.2299万股,占总股本的28.58%,股份性质为法人股。
    三、此批复自发文日2002年10月17日起6个月内有效。
    本公司与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自贡市财政局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股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届时将共同对股权转让情况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及时。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