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关于给予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详见2002年9月3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认识到,虽然受此谴责是政府行为造成的,但也反映出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存在缺陷,在内部管理、信息传递方面也存在薄弱环节,其教训是深刻的。为此,本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本公司要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抓好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认真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