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水利)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重大担保事项。三峡水利及其控股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奉节公司)、成都源田现代节水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间,为三峡水利控股股东重庆市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利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万州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七笔担保,金额合计16190万元;2002年5月8日三峡水利和奉节公司又为水利集团提供了两笔担保,金额合计13010万元。上述九笔担保金额总计29200万元,占三峡水利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对此,三峡水利一直未予清理,直至2002年8月21日才进行披露。
    2.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电碳)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东新电碳在未履行相应审议和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于1993年12月17日向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1985万美元的担保,但直至2002年8月7日才进行披露。按照披露日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标准,该笔担保金额约占东新电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
    三峡水利和东新电碳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6.2条、第6.8条、第7.4.3条和第7.4.9条等有关规定。
    三峡水利董事长邹小剑、董事蒋发文、李鲁川、监事会主席牟世富未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12.2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邹小剑、董事蒋发文、李鲁川、监事会主席牟世富和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