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5月23日在公司外宾接待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7人 胡滨先生委托张维加先生参加会议并代为表决 。3名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维加先生主持。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交所网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会议决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组成、控股股东、独立董事、信息披露等章节进行必要的修订。
    二、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杨继瑞、杨怀杰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曹林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董事资格和独立性的有关资料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附后)。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将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和本次会议共提出了十名董事候选人(含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另空缺一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按程序增补。
    三、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上交所网站)。
    四、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上交所网站)。
    五、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上交所网站)。
    六、审议通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上交所网站)。
    七、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津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职务津贴3万元(含税)。
    八、审议通过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拟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述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如下:
    1、会议时间:2002年6月25日上午9时。
    2、会议地点: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
    3、会议议程:
    ⑴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详见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
    ⑵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详见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
    ⑶审议批准公司200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详见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
    ⑷审议批准公司200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详见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
    ⑸审议批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详见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
    ⑹审议批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酬的议案(详见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
    ⑺审议批准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
    ⑻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⑼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⑽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⑾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⑿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津贴的议案;
    ⒀审议批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⒁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候选人情况详见2002年4月23日《上海证券报》及本次董事会决议附件);
    ⒂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候选人情况详见2002年4月23日《上海证券报》);
    ⒃审议批准公司关于继续为下属全资企业和参股企业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年期信誉担保的议案(详见2002年4月6日《上海证券报》)。
    ⒄审议批准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案。
    4、会议出席对象:
    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⑵凡2002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⑶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5、登记办法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人于6月24日至25日9时前,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外地股东可邮寄或传真办理登记手续。
    6、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自理。
    7、联系人:王立君张丽娜
    电话:08132606903
    传真:08132600861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四: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一: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继瑞男1954年生汉族经济学博士曾任四川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现任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怀杰男1964年生汉族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研究生证券律师。曾任四川邛崃新安中学副校长,四川邛崃市固驿中学副校长,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券律师。现任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证券律师。
    曹林中男1967年生汉族大学本科曾任四川民族事务委员会一处科员,四川成都物资企业集团公司北京分部经理,南方证券公司自贡分公司市场研究部经理。现任自贡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附件三: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杨继瑞、杨怀杰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23日于自贡市
     附件四: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杨继瑞,作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杨继瑞    2002年5月21日于成都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杨怀杰,作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杨怀杰    2002年5月21日于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