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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东碳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拟转让股权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2001-11-22 打印

    致: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 本所作为贵公司拟向 成都金航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3.3% 股权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或“股权转让”)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 对贵公司就本 次股权转让项目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 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本所对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法律资格、 所具备的条 件、从事的法律行为等进行了审查,并就下列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1)股权转让各方的主体资格;

    (2)股权转让的内容;

    (3)股权转让的协议;

    (4)股权转让的授权和批准;

    (5)股权转让的实质条件;

    (6)股权转让后公司具备的上市条件;

    (7)公司的主要关联关系;

    (8)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 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的负责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就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

    对编制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 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及国家 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 解做出的,本所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的表述,是指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声明的事项:

    1、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本所已经证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权转让各方的主体资格

    1、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1.1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电碳”)是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1.1 公司的前身是以东新电碳厂为主体的东新电碳公司。1988年1月1日, 公 司经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股份公司。1993年11月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 会复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1.2 公司上市以来,经过配股、送股,总股本由上市时的5471.5416 万股增加 到现在的7727.4499万股。其中,国家2208.2299万股。占总股本的28.58%; 法人股 2197.62万股,占总股本的28.44%;社会公众股3321.60万股,占总股本的42.98%。

    1.1.3 1993年11月19日,公司社会公众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 为“东新电碳”,股票代码为“600691″。

    1.1.4 东新电碳在四川省自贡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5103001800096,住所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东光路桌子山22号, 法定代表人 张维加,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电碳制品、机械密封、粉末冶金、机械加工、 房地 产及其它工程施工、物资贸易、汽车客货运输及修理、印刷、科技开发、咨询服务; 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科研所需 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开展 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的业务。(按经营范围、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 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等特殊商品除外)

    1.2 本所认为, 公司属于其股票已经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依法有效存续。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未发现东新电 碳有需要终止的情形。

    2、 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1 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公司”)系由东新电碳同中 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安装饰工程公司共同投资并拥有43.3% 股份且在成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号为:5101001803552, 注册资 本为30,000,000元人民币,住所为成都市金沙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心利,经营范围: 销售、碳素制品、建材、五金交电、农副产品(不含粮、棉、油)、百货、电子设 备、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和零部件、仪器仪表、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 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及信息开发、咨询服务、室内装饰。

    2.2 本所认为, 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未发现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有需要终止的情形。

    3、 成都金航实业有限公司

    3.1 成都金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航公司”)系由企业法人林凤实业 有限公司、成都林凤木业有限公司同自然人万佳、张义勋、张苇共同投资设立的有 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现持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的注册号为51015180008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成都市外南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万佳。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电子产品,建辅建材,家用电器,五金, 矿 产品,农副产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酒类批发(不含食用酒精)、国家名白酒零售。

    3.2 本所认为,金航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所律师未发现金航公司有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股权转让的内容

    金航公司以货币资金收购东新电碳在东新公司所持有的占公司43. 33%的股权, 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为2001年8月31日。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东新电碳本次转让的股权所涉 及之资产进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川华信审2001综字232号《审计报告》, 确认 了拟转让股权所涉及之资产的财务状况。

    四川新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东新公司整体资产以2001年8月31 日为评 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于2001年11月8日出具新源资评报字(2001)第068 号《资产评 估报告书》,东新公司净资产为37,695,438.25元人民币。

    四川省财政厅2001年11月16日《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成都东新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查意见的通知》 川财企[2001] 246号 文对该评估结果进行了合规性审核。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经四川新源评估师事务所评估的东新公司2001年8月31 日 的净资产值37,695,438.25元为定价依据,东新公司43.3%股权的转让金额为28,080 ,000.00元。

    本所审查后认为, 涉及本次股权转让的权益均为各相关方拥有合法所有或使用 权。股权转让方案的设计以及各方约定的支付办法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协议

    关于本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2001年11月20日由东新电碳和金航公司 共同签署。该协议对金航公司以货币资金收购东新电碳所持有的东新公司43.3% 的 股权作了约定,并约定了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生效条件等条款。

    经本所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的主体有权签署该等协议;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有效;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与其依据其他法律文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 存在冲突。该等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所必须的 要求。

    四、股权转让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1 东新电碳董事会分别于2001年10月8日、2001年11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议案。

 nbsp  本所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后,东新电碳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进行了审查。

    1、本次股权转让后,东新电碳的主要关联关系:鉴于中兆实业待获得批准藏于本次股权受让 的决议。

    2、目前尚待取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2.1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东新电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 本次股权转让应向中国证监会及其地方派驻机构及上海交易所申报备案。

    本所认为,除尚待取得的批准外,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现阶段业已取得各方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五、股权转让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上 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权转让 的实质条件分述如下:

    1、股权转让各方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经本所审查,东新电碳、东新公司、金航公司均为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设立的 规范的公司。自公司设立以来,其各自依法经营、合法存续,其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 法律主体,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经本所审查, 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联交易

    3.1 1999年12月11日, 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同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以东新电碳每股净资产1.38元, 另溢 价10%计价转让公司国家股22,082,299股于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国家股转让行 为经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函[1999]68号批准,并经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企[2000]78号 转报财政部审批。由此,待获得必要的批准及办理过户手续后,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将持有东新电碳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8.58%,成为东新电碳第一大股东。

    3.2 2000年7月11月,成都林凤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了中兆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6000万股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0%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3.3 成都林凤实业集团是以成都牡丹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为母公司,5个法人企 业为其成员公司,共同组建的以经营管理为联结的混合型企业集团,并于2000年10月 8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注册号为28938375-0。成都林凤高科 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牡丹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金航公司其第一大 股东均系万佳,且成都牡丹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金航公司同属成都林凤实业集团 的成员公司,同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构成了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东新电碳转让东新公司43 .3%股权的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对该事项的表决,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对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的规定进行。

    4、本次股权转让履行的必要程序

    公司截止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4.1 东新电碳聘请了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资产和 权益进行了审计和评估;聘请了本所对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进行法律认证;聘请了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关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2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到的交易已分别通过东新电碳董事会和金航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以及东新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同意。

    4.3 东新电碳监事会对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 行监督并发表了“会议认为转让上述股权,有利于优化对外投资结构,盘活沉淀资产” 之意见。

    4.4 东新电碳已与金航公司签署有关《股权转让协议》。

    4.5 各方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正在履行有关申报备案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已满足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意见 所要求的实质条件,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程序,股权转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 定。

    六、股权转让后公司具备的上市条件

    依照《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所对东新电碳本次股权转让后应满足上市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审查。

    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后,东新电碳依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七、公司的主要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

    本所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后,东新电碳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进行了审查。

    1、本次股权转让后,东新电碳的主要关联关系:鉴于中兆实业待获得批准并完 成过户后,将持有东新电碳28.58%的股份,成为东新电碳的第一大股东;同时, 成都 林凤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而成都林凤高 科技产业投资有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成都牡丹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同金航公司同属成 都林凤实业集团的成员公司。因此中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林凤高科技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成都牡丹阁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金航公司均属东新电碳的主要关联法 人。

    2、东新电碳的主要关联交易在本次股权转让后,尽管增加金航公司为东新公司 新的股东,但东新电碳关联交易的内容没有重大变化,一切由于业务联系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都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 益。

    3、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后各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八、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1999年11月17日,东新公司用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资产东碳大厦在建工程所属 的5589.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成都市城郊信用联社营业部,获得贷款10, 000,000.00元;该笔借款现已被成都市城郊信用社营业部提起诉讼, 诉讼正在进行 中。

    经对成都市城郊信用联社营业部同东新公司所签订的“农信抵借字99第74 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审查。本所认为, 该抵押借款合同无限制东新公司股 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内容,上述抵押行为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

    2、2000年10月23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将本公司在建 的东碳大厦经四川万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以评估价值10993.8996 万元为 抵押担保额度, 做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的现有额度贷款 余额(约5890万元)和申请新增贷款2000万元的抵押担保”。现经东新电碳股份有 限公司2001年11月9日作出的说明,上述拟新增2000万元贷款至今未办理;截止2001 年8月31 日实际以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资产东新公司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贷款余额为 2020万元。

    经审查东新电碳、东新公司于2000年11月1日、2000年12月29日、2001年 1月4 日同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东新公司以本次股权转让 所涉资产东新公司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东新电碳贷款金额合计为2020万元。现中国 银行自贡分行对东新电碳出售在东新公司43.3% 股权的申请作出答复:对本次股权 转让“不表示异议”。本所认为东新公司上述抵押行为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

    本所审查东新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 主要为公 司提供的文件、公司陈述、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 告、四川新源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本所审查, 除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披露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外, 本所未发现与公司陈述或与该报告相反的 事实存在。

    九、结论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本所调查,对于本次股权转让,未发现有应披露而未予以 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方已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 转让的各方已履行了阶段性的相关程序;待东新电碳股东大会批准后, 即可实施。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依然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意见的规定,并无任何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十份,无副本。

    

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肖 兵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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