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3月9日本公司董事会和1994年4月17日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经四川 省体改委1994年4月21日批准,现将本公司1993年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1993年度红利分配比例:国家股、法人股每10股派发2元现金红利, 个人股每 10股派送2股红股。
    截止日期:1994年4月29日。于该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我公司股东持有本 公司股票(含该日买进之股),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资料为准。
    红股领取:凡享有分红派息资格且已办理东碳股票托管手续之个人股东。按截 止日期登记在册实际持有东碳之股份的数量,以每10股送2股的比例, 由上海证交 所计算机网络直接记入东碳股东的股票帐户。
    红利领取:国家股、法人股所分配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划入对方银行帐户。
    东碳股票除权除息及派送红股的交易日为1994年5月3日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