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18日上午10.30时在自贡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持有股权数3271.724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58%。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选举张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3271.724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谢君书、朱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