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5日,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下属控股公司自贡东新灯贸发展 有限公司的报告,报告称该公司在2001年春节承办了由自贡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西 部之光”第七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本届灯会采取了新的运作方式,将门票的销售 权以门票总收入不低于720 万元的价格以合同方式承包给了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 限责任公司(已公证)。因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东新 灯贸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4月3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川省 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的门票款5091130元及利息。 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