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无新的议案提交表决,也无议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在公司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之前,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3、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具体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
    4、经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2月9日下午2时。
    网络投票时间:2007年2月7日至2007年2月9日,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光路桌子山22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平先生。
    6、会议审议事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7、提示公告: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发布两次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和一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时间分别为1月15日、1月19日和1月24日。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5名,代表股份39,623,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8%。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30,444,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
    3、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0名、代表股份9,178,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19,1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6%,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348名,代表股份9,159,82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27.58%,占公司总股本的11.8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情况如下:
    1、参加投票的全部股东表决情况:
    单位:股
股份分类 参加投票的股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率% 全体股东 39,623,420 38,823,402 800,018 0 97.98 流通股股东 9,178,921 8378903 800,018 0 91.28 非流通股股东 30,444,499 30444499 0 0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已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A股股东的表决结果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魏云波 762600 同意 2 上海科海华泰船舶电气有限公司 730000 同意 3 田永华 313560 反对 4 王亚玲 303100 同意 5 田荣良 247456 同意 6 高峰 201500 同意 7 吉凤英 188900 同意 8 刘军 174800 同意 9 缪园 156219 同意 10 尹春丽 150000 同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江敏 唐陆枝 李声雯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会议议案及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