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日前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06司冻507号)通知,四川省宜宾市林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继续冻结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社会法人股22,082,299股(该股份已经办理质押)。冻结起止日为: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6月4日。
    特此公告
    备查资料: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