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2005年12月22日报告:本公司诉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5)成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详见2005年3月31日《上海证券报》)。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支付能力尚需时日才能恢复,未能按《民事调解书》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双方协商对《民事调解书》中的履行还款时间做出适当变更,达成"还款补充协议"(详见2005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报》)。2005年12月15日,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 "还款补充协议"履行首笔还款义务,为此本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