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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东碳 项目:公司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05-12-13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于2005年12月9日报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就本公司(原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68万元及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担保一案,已经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受理立案并下达“执行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2年9月13日向原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72万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了部份借款。2003年9月12日有关方面签订了68万元的“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展期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向法院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8万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有关方面自愿达成了(2005)自流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本公司自2005年4月至9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因本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的该项债权已转让给该办事处)于2005年11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限本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同原告方就逾期贷款事项进行磋商,以求按国家相关政策妥善解决。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执行通知书”

    “民事调解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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