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于2005年10月27日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向原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1201万元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纠纷一案(详见2005年5月17日《上海证券报》),日前已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万元、财产保全费6万元、其他诉讼费1万元,共计14万元,由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同原告方就逾期贷款事项进行磋商,以求得妥善解决。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