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2004年12月20日向董事会报告,为进一步贯彻中国证监会(2003)56号文件精神,加快对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清偿步伐,公司就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一事,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下达(2005)成民初字第22号《受理案件通告书》,决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与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起明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光路桌子山22号
    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地址:成都市金沙路15号
    2、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请求、依据:
    成都东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成都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后因经营管理需要已对外转让了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经2003年7月30日双方对帐,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本公司款项1585.600913万元。本公司多次催收,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本公司为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承担本案及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行为,有利于公司加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清偿步伐,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五、备查文件目录:民事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