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经理层于2004年11月17日报告:公司日前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自民二初字第73号“举证通知书及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和本公司担保一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详见2004年9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2004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原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欧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变更为:
    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214,935.81欧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该诉讼事项详情,本公司曾于2004年5月19日、2004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进行了披露。目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确定2004年12月14日开庭。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举证通知书、传票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