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于2004年11月1日报告,公司日前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与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责任纠纷一案(详见2003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报》)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万元不予退回,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