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东新电碳二厂(自贡市机械密封件厂)近日分别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自民二初字第11、12号《应诉通知书》和(2004)自民二初裁保字第11、1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受理中行自贡分行诉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自贡市机械密封件厂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70万元及利息和512万元及利息一案(理由详见2003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本公司公告)。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借款纠纷一案中,中行自贡分行于2003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鉴于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5866009.13元,请求法院裁定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裁定如下:
    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1070万元和512万停止偿付。如需支付给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则由法院提存。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自民二初裁保字第11号、12号。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