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诉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和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一案作出的(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详见2003年10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日前本公司已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