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股东大会于1995年5月28 日作出利 润分配决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4年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1994年实现利润113416359.92元,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 96403905 .9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40776.58元,可分配96844682.51元。
依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提取净利润的10%的法定公积金,8% 的法 定公益金和2%的任意公积金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77563901.33元, 向全体股东按 每股0.35元(含税)的比例派发现金股利,共计77350000元,剩余213901.33 元并 入下年利润分配。
二、股权登记日为1995年7月7日。
三、除息基准日为1995年7月10日。
四、社会公众股东的红利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放,发放日期另行 公告。
五、法人股东的红利发放由本公司另行通知办理。
青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