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本公司1996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现将本公司1996年度分红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1996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178248721.5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0082969. 67 元,可分配利润188331691.23元。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净 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824872.16元,按净利润的10 %提取法定公益金 17824872.16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2681946.91元。
1、按净利润的2%提取任意公积金3564974.43元;
2、以现金股利的形式分配140408760.00元,即每股分0.43元(含税);
3、剩余利润8708212.48元并入下年度分配。
二、红利派发对象:
1997年6月1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三、登记日、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1997年6月13日
除息交易日:1997年6月16日
四、分红办法:
1、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现金红 利权”的方式代理发放。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时间及办法由上海证券中央 登记结算公司另行公告。
五、咨询机构:青岛海尔经济咨询公司
电话:0532-5832588
青岛海尔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